1.先收结论:看起来仿佛是雇主可以随便开人的安省劳工法,反倒是更好。
2.中国的劳动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开人的,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无非是细化而已。
关于开人,主要是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法律条文来看,开人代价特别大。而从我了解的央企来看,的确也是这样。我的一个中石油法律部门的朋友说,他们花了上千万的钱,才开了一个员工。
但是,对于民企,开人,却是非常的容易,老板让你走就行了。员工去打劳动争议官司,老板不会在乎,打就是了,最后能赔几个月的工资,都算事是员工的万幸。
至于天天加班到深夜,没有加班工资,每周单休,这些都是民企的正常操作了,不接受就走人。国企,从我的经验来说,加班也是家常便饭,加班工资,肯定是没有的,虽然国企下班也是扯淡。
而微信群二十四小时待命,捧臭脚,朋友圈转发公司的各种雷人信息,都是常规操作了。
3.安省劳动基准法,有无理由解聘,无非是提前通知,或者给与相应天数工资补偿即可,看起来员工权益没有任何保障。但是:
3.1加班有加班工资,而且老板加班要和员工商量,员工可以拒绝。
3.2下班不受打扰法,老板的电话、邮件、微信,一概不搭理。
3.3有工会的地方,工会谈的集体合同,会限制无理由解聘。
4.更重要的是,安省劳工法,提供的是一个最低标准。在这个标准以上,高管们,稀缺人才们,可以自己去和老板谈,不需要法律强制性的规定。
普通屌丝们,两个选择:要么任人宰割,你这种屌丝,多你一个不多,少你一个不少;要么积极组织、参与工会,拧成一股绳,通过和平、合法的方式,和雇主讨价环节。
但是,如果你放弃自己的权利,谁也帮不了你。
5.中国的劳动法,对于央企、国企、优质民企,就是养懒人,哪怕是没关系、没背景。因为,开除一个人太南了。
安省劳动法,法律给了雇主权利,无理由解聘;也给了敬业的员工权利,参加、组织工会,依法行权。但是,作为员工,你不愿意行使自己的权利,愿意祈盼镰刀的仁慈,愿意祈盼青天,那谁也帮不了你!
6.当然,根源是,法律只是社会生活的表达。中国和安省,和加拿大的区别,根源在于:社会、经济条件。在安省,劳动力是稀缺资源,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在中国,有的是人。
但是,也不可小看法律的作用,如果大家把法律当回事的话。法律掼蛋的规则,虽然最后谁赢谁输,要看牌还不好,但是,游戏规则还是很重要的;当然,各方是不是遵守规则,更加的重要。